关于规范招标采购项目邀请招标推荐供应商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人确定邀请对象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邀请招标项目招标采购人确定邀请对象作出如下规定:
一、招标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备选邀请对象名单: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招标采购人书面推荐。
二、备选邀请对象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符合相应资格条件,招标采购人应当在确定备选邀请对象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所有备选邀请对象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和项目实际。
三、邀请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征集备选邀请对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邀请对象的总数,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均应作为备选邀请对象。
(二)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确定备选邀请对象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备选邀请对象数量不得少于随机抽取确定的邀请对象总数的两倍。特殊工程项目,备选邀请对象不能满足两倍要求的,应经监管部门确认同意。
(三)招标采购人应当从符合要求的备选邀请对象中随机抽取3家或3家以上的邀请对象。
(四)招标采购人应当保证所有符合要求的备选邀请对象机会均等的参与抽取。
(五)招标采购人在随机抽取确定邀请对象时,应有不少于两名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现场监督。
(六)随机抽取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随招标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四、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采购项目申报进场交易时,需提供参加投标的邀请对象的名单、推选理由和抽取过程的书面记录。
五、招标采购人应向邀请对象分别发出投标邀请,不得向任一邀请对象或其他人员透露相关邀请对象信息。
本通知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