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互连互通、资源共享,创新监管、提高效能,统筹规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巩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成果,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制度在现代市场体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二)行动目标
2017年,统一的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更加规范,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更加有序。
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全面实现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
2019年,覆盖全省、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服务的标准化和监管的智能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建设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完善各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功能,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营机构,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遵守国家和省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通过优质高效的标准化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营机构,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推动招标采购按照“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的运行机制,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逐步消除电子招标采购与纸质招标采购并存的“双轨制”,实现交易平台在线完成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和依法合规运营,为交易主体提供标准化服务,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提供便利。(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交易平台运营机构,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之间、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应当实现人才、信息、技术等资源的共享共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促进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打破市场壁垒,优化规范监管流程,为交易平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也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或实行差别待遇;不得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限制对接交易平台数量,为招标人直接指定交易平台;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据国家规定,有序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检测认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符合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加快建设完善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更好承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6.优化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提供CA证书互认、主体注册共享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动态推送监管数据或提供监督通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7.推进可持续运营。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营保障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有交易功能。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续运营所需经费。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建设的,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同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营机制。(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系统建设完成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建设,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各地应当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剥离监管平台的交易功能,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规范监督功能。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清单制度,行政监督平台应当依法公布监督职责和依据、监督对象和事项清单、监督程序和时限,以及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督平台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改造,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0.转变监管方式。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智能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监督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1.加强系统互联共享。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交易平台应当选择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形成全省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省属国有企业的交易平台按照规定应当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或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连接并交互招标信息。(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2.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促进投资项目全过程在线运行、闭环监管,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同投资监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按要求交互数据信息,并为市场主体查阅有关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13.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各类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如实记录招标采购过程信息、操作时间、网络地址和相关人员等信息,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行为和信用状况依法实行动态公开。除依法及时公布交易和服务信息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开发和维护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专业工具软件技术规范与接口标准,平台对接、运营和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必须在平台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4.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明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敏感数据,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安全保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对此类数据的交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5.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开展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各级政府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16.发挥信用信息作用。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制度和技术保障
17.优化制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政策,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及时对不适应“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重点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针对电子招标采购增设审批许可、指定交易平台和工具软件、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等内容,为“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8.加强安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应根据电子招标采购业务特点,重点围绕招标投标文件的安全传输技术、防篡改技术、安全存储技术以及开标保障技术等,开发相应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平台运营机构承担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机构运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所有服务器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云服务的,应当督促云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安全承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身份识别和鉴定、访问控制、入侵防范、恶意代码防范、补丁升级、数据存储和传输加密、备份与恢复等工作程序,并通过有关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及时识别和评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风险,确保平台运营安全和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9.培育和规范开发市场。按照规范架构、统一标准、分散开发、组件集成的原则,研发推广数据交互接口、分析处理、存储发布、安全控制等标准化基础应用软件和专业工具软件以及技术组件库,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维护和对接交互需求。着力消除技术壁垒,各类研发机构应当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研究和开发水平。开发运维机构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形式不正当竞争,不得通过滥用垄断地位、设置技术壁垒等方式等获取额外利益,不得开发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软件,不得在开发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软件中违法设置后门程序,不得违法采集和利用相关数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实施
20.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部门加强指导协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推动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制定工作任务台账,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入发展。各地市于2017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作任务台账、实施进度、责任单位和联系人以及2017年重点工作安排报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办。
21.落实主体责任。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服务、智力支持和桥梁纽带作用,倡导诚信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及时收集反映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好带头示范作用,抓紧制定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的目标、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积极推行集团化电子招标采购,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与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互联共享、有序通过检测认证、挖掘大数据应用等方面作出表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托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电子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和综合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竞争力。
22.严格督促考核。本方案实施期限内,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将本年度阶段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对接以及平台提供服务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委托第三方评估,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