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市〔2017〕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承担省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省级建筑工程项目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脱离监管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的省级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适时对省级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