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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政策法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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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持续拓展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精神,经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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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了解和执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我局对2020底以前现行有效的相关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整理汇编,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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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0]1号)、《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阜扫黑办[2020]18号)文件精神,推动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根据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要求,市公管局对全市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了清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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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0〕21号)、《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重要条款整合强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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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近期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公安厅、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多部门相继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落地,促进本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公管局组织专业力量对《阜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0.05版)进行了较大调整,并于2021年1月4日正式启用。请各建设单位(招标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科学编制招标文件,规范编制行为,我局将对使用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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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调整招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号文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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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明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工作安排,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阜阳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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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8年11月1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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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18年11月12日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阜阳市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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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市财政局和市公管局联合制定了《阜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所列内容均系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禁止条款,现印发给你们,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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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效,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阜阳市建设工程招标负面清单》,现予以印发,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招标过程中 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将定期进行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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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自2021年4月12日起,我市招标采购项目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及使用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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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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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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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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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减轻群众药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印发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药〔2018〕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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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保障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实现保障房项目招标充分竞争,最大程度推进项目交易顺利开展,结合近年来保障房项目招标中的异议、投诉、举报问题,现对有关保障房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提出以下建议,蚌埠市三县保障房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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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人确定邀请对象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邀请招标项目招标采购人确定邀请对象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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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人选择招标采购方式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招标采购方式选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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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资源,保障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增加项目进场交易的计划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实行预申报制度,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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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高效的异议质疑答复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项目异议和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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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单位的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管理,全面落实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明确我市招标(采购)人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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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招标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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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依法从严打击惩处交易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各方市场主体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本次修订范围包括:投标人或供应商出现串通、弄虚作假、拒签合同的处罚,评审专家不能客观公正、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处罚。具体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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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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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确保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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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项目进场交易行为,进一步做好社会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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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科学合理选择评标评审方法,保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蚌埠市招标采购工作实践,对招标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方法选择适用进行细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蚌埠市三县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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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发布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平台安全健康运行,特制定本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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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社会代理进场交易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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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财政局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实务操作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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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进一步开展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服务和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管,规范项目资格条件、奖项业绩设置及跨平台交易,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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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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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及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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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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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现将《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滁州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2018年发布的《滁州市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范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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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现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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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业务,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现将《滁州市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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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体现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招标采购人及潜在投标人及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滁州市专家论证交易文件制度》,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试行)》即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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